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施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
我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5月15日,其中2025年1月15日至2025年4月15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域
县域内所有林业用地及距离林业用地边缘5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城市建成区除外)为森林防火区;县林场、轿子山林场、清水河林场、市民休闲森林公园、天湖湿地公园、渠口农场湿地保护区、滚泉坡、大青山、天景山高效节水项目区、黄河护岸林、生态连城养护管理项目、县城及工业园区重点公益林为全县森林防火重点区域;余丁沙嵩梁、长山头、滚泉坡、大青山、天景山为草原重点防火区域。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烧荒烧土、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烧沟渠杂草、焚烧垃圾、炼山造林、烘烤加工、爆破作业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二)严禁坟头烧纸、烧香点烛、燃放鞭炮、吸烟、烤火、打火把、野炊野营、燃放孔明灯和举办篝火活动等非生产性用火行为;
(三)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
(四)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应当禁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行为。
(五)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防火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加大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公民防火意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场要科学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防火期内依法设立临时性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五、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火情报告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按照“谁先发现、谁先报告、谁先扑救”原则开展救火工作,不受行政区域或固有林业施工作业区界限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或向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局以及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电话:0955-5025777
林业和草原局报警电话:0955-5649949
宁 安 镇:0955-5021733
石 空 镇:0955-5684325
新 堡 镇:0955-5790010
恩 和 镇:0955-5710003
鸣 沙 镇:0955-5720021
大战场镇:0955-7621240
白 马 乡:0955-5726166
余 丁 乡:0955-5640065
舟 塔 乡:0955-5650280
喊叫水乡:0955-5768767
徐 套 乡:0955-8737499
太阳梁乡:0955-6597267
本通告请各界群众自觉遵守,并相互转告。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中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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