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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和发布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2024-10-15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施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

  我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5月15日,其中2025年1月15日至2025年4月15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域

  县域内所有林业用地及距离林业用地边缘5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城市建成区除外)为森林防火区;县林场、轿子山林场、清水河林场、市民休闲森林公园、天湖湿地公园、渠口农场湿地保护区、滚泉坡、大青山、天景山高效节水项目区、黄河护岸林、生态连城养护管理项目、县城及工业园区重点公益林为全县森林防火重点区域;余丁沙嵩梁、长山头、滚泉坡、大青山、天景山为草原重点防火区域。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烧荒烧土、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烧沟渠杂草、焚烧垃圾、炼山造林、烘烤加工、爆破作业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二)严禁坟头烧纸、烧香点烛、燃放鞭炮、吸烟、烤火、打火把、野炊野营、燃放孔明灯和举办篝火活动等非生产性用火行为;

  (三)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

  (四)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应当禁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行为。

  (五)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防火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加大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公民防火意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场要科学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防火期内依法设立临时性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五、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火情报告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按照“谁先发现、谁先报告、谁先扑救”原则开展救火工作,不受行政区域或固有林业施工作业区界限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或向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局以及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电话:0955-5025777

  林业和草原局报警电话:0955-5649949

  宁 安 镇:0955-5021733   

  石 空 镇:0955-5684325

  新 堡 镇:0955-5790010

  恩 和 镇:0955-5710003

  鸣 沙 镇:0955-5720021

  大战场镇:0955-7621240

  白 马 乡:0955-5726166

  余 丁 乡:0955-5640065

  舟 塔 乡:0955-5650280

  喊叫水乡:0955-5768767

  徐 套 乡:0955-8737499

  太阳梁乡:0955-6597267

  本通告请各界群众自觉遵守,并相互转告。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中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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